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鄭州峰
被 上訴人 川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財
被 上訴人 許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98 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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