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原 告 呂萬居
呂阿却
黃呂阿雪
魏呂怡芳
呂怡慧
鄭呂招治
呂麗華
呂麗卿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 告 魏艷秋
高金登
高貴金
魏錦雲
魏素梅
魏素英
高素真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盈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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