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林金草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葉禮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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