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119,20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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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王正略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林岫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被 告 王成居
王太明
王桂英
王明能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簡銘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所為之裁判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土地標示編號4有關「799-5」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799-6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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