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131,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陳鴻城
陳慶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律師
複 代理人 葉禮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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