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鉦偉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千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194 號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522,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5,7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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