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22,2016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忠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佛金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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