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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富乾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楊李愛
何啟奎
彭成文
羅吳六妹(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庭榛(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濟堂(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濟東(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錦英(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5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341,6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82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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