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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簡培元
簡培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 告 謝崑永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俐瑗
訴訟代理人 謝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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