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247,2016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簡培元
簡培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 告 謝崑永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俐瑗
訴訟代理人 謝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