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369,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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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原 告 徐崇元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陽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隆堂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馬惠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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