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原 告 徐崇元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陽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隆堂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馬惠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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