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379,2016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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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炎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惕成
法定代理人 吳致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重訴字第379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751,600 元(計算式:884 平方公尺X10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900 元=8,75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5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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