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原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余珊蓉律師
連家麟律師
被 告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
並請兩造具狀確認兩造間就不爭執之零、組件保固交換流程(參見本院卷第67頁背面、第122 頁,非保固交換審核原則),是否簽立有書面為憑?如有,請提出該書面資料,及依該書面資料內容說明兩造間關於零、組件保固交換流程之契約定性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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