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510,2016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原 告 萬楊金鳳
萬寶珍
萬寶廩
萬寶豐
被 告 陳閔龍
訴訟代理人 鄧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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