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原 告 萬楊金鳳
萬寶珍
萬寶廩
萬寶豐
被 告 陳閔龍
訴訟代理人 鄧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