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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黃俊才
被 告 李秀能(李張和妹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樞(李張和妹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堂(李張和妹之承受訴訟人)
江李正妹(李張和妹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妹(李張和妹之承受訴訟人)
李瑞榮(李張和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秀能、李秀樞、李秀堂、江李正妹、李燕妹、李瑞榮為被告李張和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張和妹於民國103 年1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李秀能、李秀樞、李秀堂、江李正妹、李燕妹、李瑞榮迄未承受訴訟聲明乙情,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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