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87,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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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簡富雄
被 上訴人 簡名祥
簡名崇
簡藍玉美
簡良翰
簡安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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