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蔡宛靜(即游加興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被 告 李朝湧
李黃秀梅
李黃采畇 (即李朝煙之繼承人)
李志珉 (即李朝煙之繼承人)
李志鵬 (即李朝煙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英作律師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李玉蓮
李玉惠
李汶芳
李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