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除,310,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源添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成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4 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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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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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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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鑫國空調設│ 土地銀行 │ 104年3月7日│  469萬548元  │DD O755195│
│    │備股份有限│ 平鎮分行 │            │              │          │
│    │公司林基竹│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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