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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祺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美
代 理 人 曾亭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 年7 月4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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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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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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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鑽石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103年8月5日 │149,100元 │JJ九五五0四六│祺霖│
│1 │限公司 藍敏雄 │園分行 │ │ │0 │實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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