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陳筱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3 月5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7 月6 日屆滿(5 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楊梅郵局林美玲 │中壢郵局 │102年12月9日 │360,000元 │M0三二九七一一│ │
│1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