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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精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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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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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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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溢實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3年6月10日 │82,688元 │AI六八七八五二│精陶│
│1 │司 許瑞珠 │行 │ │ │0 │實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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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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