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除,342,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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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林崇銘
代 理 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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