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張兆榮
代 理 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已掛失,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2月17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年2月17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17日屆滿,茲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
│股票附表: 104年除度字第34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七五八二─│ │1 │1000│ │
│01│ │八 │ │ │ │ │
├─┼───────────────┼──────────────┼────┼───┼────┼───┤
│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七五八三─│ │1 │1000│ │
│02│ │0 │ │ │ │ │
├─┼───────────────┼──────────────┼────┼───┼────┼───┤
│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七五八四─│ │1 │1000│ │
│03│ │一 │ │ │ │ │
├─┼───────────────┼──────────────┼────┼───┼────┼───┤
│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七五八五─│ │1 │1000│ │
│04│ │三 │ │ │ │ │
├─┼───────────────┼──────────────┼────┼───┼────┼───┤
│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七五九一─│ │1 │1000│ │
│05│ │九 │ │ │ │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