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
訴訟代理人 楊琇晶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復星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林純美」記載,應更正為「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林純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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