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除,546,2016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程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炫樟
代 理 人 蕭莉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蕭莉翊」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蕭莉蓁」。

理 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民國105 年1 月13日104 年度除字第546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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