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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劉曦
相 對 人 鄧思群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前夫,於民國95年7月間,因生活瑣事與聲請人發生爭執後離家,自此音訊全無,失蹤迄今,為此,爰聲請准為對相對人宣告死亡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前夫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100 年度婚字第436 號判決各1 件在卷可稽,堪可採認。
聲請人與相對人既已離婚,而非配偶,聲請人復未釋明其就相對人受死亡宣告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非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即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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