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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1號
原 告 程祖逖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向本院訴請被告給付保險金新臺幣500 萬元並加計法定利息,惟其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乃係設於臺北市○○區市○○道○段000 號16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見於原告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並非在本院之管轄範圍內,本諸管轄恆定原則乃以起訴時為其適用基準,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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