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再易,18,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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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劉張金琅
再審被告 鍾陳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04 號、105 年度再易字第1 號、105 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同一審級(第二審)再審之訴裁判費8,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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