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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趙殿鵬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相對人黃燕媚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6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再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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