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勞訴,8,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葉朝清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
被 告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

被 告 紀佩婷即九山工程行


紀文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翟哲申
被 告 李建昌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陳祥山(陳盈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蕭紘文

訴訟代理人 陳漢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須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紀文洲曾抗辯已給付原告相當醫藥費,是否有抵銷抗辯之真意?其數額為何?原告是否已收受相當金額醫藥費?兩造有無相關證據?請兩造於庭期前三週以書狀表示意見。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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