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1004,2016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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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 權 人 何宣慶
債 務 人 李秋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聲請人未補正正確之利率,經本院民國105 年1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故利息請求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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