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11458,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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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58號
債 權 人 李振輝
債 務 人 JOVER JAY ASUNCION(阿杰)
債 務 人 FELIX NOEL MANALANG(菲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JOVER JAY ASUNCION(阿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伍仟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JOVER JAY ASUNCION(阿杰)、FELIX NOEL MANALANG (菲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伍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ERNARDO MARVIN BENEMERITO(馬丁)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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