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11625,2016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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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即莫春玉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莫春玉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改列被繼承人莫春玉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查報被繼承人莫春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該裁定已於105 年6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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