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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58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楊斯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蓮花(即曾孝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蓮花(即曾孝忠之繼承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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