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11858,2016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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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8號
債 務 人 謝政霖
上列債務人即異議人與債權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即異議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應於異議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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