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51號
債 權 人 蔡嘉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及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陳及升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表明其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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