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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盧芳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盧芳洲」之記載,應更正為「盧芳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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