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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債 權 人 張秀玉
債 務 人 彭少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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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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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本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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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11月18日 │7,750元 │105年6月18日 │CH二九八0四九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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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11月18日 │7,750元 │105年7月18日 │CH二九八0五0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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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11月18日 │7,750元 │105年3月18日 │CH二九八0四六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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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11月18日 │7,750元 │105年4月18日 │CH二九八0四七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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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11月18日 │7,750元 │105年5月18日 │CH二九八0四八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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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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