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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87號
債 權 人 張秀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美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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