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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95號
債 權 人 彭文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賴諺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上開調解書是否經管轄法院依法核定等,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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