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16650,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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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650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UHARTI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SUHARTI之居留地在基隆市仁愛區,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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