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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
債 權 人 楊壹成
債 務 人 廖元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該裁定已於105 年9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於105 年9 月6 日表明利率,其餘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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