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50號
債 權 人 鄒子棱
債 權 人 邱郁雅
前列鄒子棱、邱郁雅共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沃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寶沃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設於在台北市中山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