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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04號
債 權 人 富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ECHA RAMON ENRIQUE DUALAN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該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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