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徐睿騏(原名:許禮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肆萬零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