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18819,201610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19號
債 權 人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昆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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