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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債 權 人 中壢站前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金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素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素鳳發支付命令,惟就其請求未提出債務人欠費之相關釋明文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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