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0號
債 權 人 林德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運谷金工程有限公司、楊烱昌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5 年1 月18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