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2847,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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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債 權 人 御耐信工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佳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佳勳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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