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2871,2016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陳冠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