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2908,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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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債 務 人 民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余素珠

債 務 人 謝禎進
債 務 人 謝禎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叁拾點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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